徵信社 台北
而在九Ο年代之後,更由紐西蘭引進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計畫(又稱VORP或VOMPs-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或有稱為復歸式司法 。 受到訊問的兒童必須能夠同法律代理人或其他恰當代理人接觸,而且必須能夠在訊問過程中請求其父母到場。 必須對訊問方法進行獨立審查,以便確保證據從總的情況來看是自願提供的而不是在遭受脅迫後作出的,並且是可靠的。 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在研究兒童的供認或認罪的自願性質或可靠性之時,必須考慮到兒童的年齡,拘留和訊問持續的時間,以及兒童的律師或其他援助人員、父母或獨立代理人是否在場等問題。 警員和其他調查機構人員應當受到恰當培訓,以便避免採用會造成被迫供認或供述或提供不可靠供詞或證言的訊問方法和做法。 憲法第六修正案寫著:「在所有刑事起訴中的被告皆享有迅速暨公開審判之權利。」制憲者特別強調「迅速」一詞,是為了避免被告在審判前在獄中受苦太久,並讓拖延過久的官司出現判決結果。
「監獄理論」是一系列連續不斷的操作指令,是監獄運作的一個條件,而不是對它的偶爾批評。 方案、建議、實驗、理論、親歷見證和調查層出不窮,監獄制度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辯論的焦點。 從許多締約國的報告中可以明顯看到,非政府組織不僅可以,也確實已經在防止青少年犯罪方面本身、而且還可以在青少年司法工作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因此,委員會建議締約國爭取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其全面的青少年司法政策之制定和實施工作,並對這種參與提供必要的資源。 如果出於實際原因無法立即做到這一點,締約國則應當保證指定專門的法官或地方法官來審理青少年司法方面的案例。 歲時所犯的所有罪行廢除死刑的締約國廢除死刑,並且在廢除對兒童宣判死刑的必要法律措施得到充分設置之前,中止執行對此類犯人的死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州認為其它的罪行,例如並排停車或擾亂治安,只要稍加懲罰即可,因此處以小額罰金或在當地監獄拘留一晚,略施小懲。 一份有效的自白,必須有證據做為補強,並且證據要能夠達到:「可認定犯罪事實」程度的證明力。 簡單來說,自白的內容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而且這些證據,還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證明自白中的犯罪事實為真。 少年司法介入虞犯處理之研究—以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為核心。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以影響現今西方法制最重要的羅馬法開始論述,由於希臘雅典的城邦文化對於羅馬的法制也有一定的影響,當時並有許多重要的哲學思想出現 ,故將希臘城邦文化時期的刑罰制度一併介紹。 由古至今,觀察不同社會文化下的刑罰制度中,犯罪被害人與國家間對於刑事事件紛爭處理的權力消長,並且找尋現今刑事司法制度的趨勢與走向。 其次,就民主國家中刑罰制度檢討,主要是討論民主體制與被害人的關係,而以民主的三大要素:行政、立法、司法來討論刑罰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被害人的地位。 seo 所以在這部分利用現今實行民主體制的國家-美國,以美國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作為借鏡,利用比較法分析美國法制與我國現行法律,探討我國法律中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不足之處。
葛瑞迪(John F. Grady)十多年來都允許法庭中的陪審員作筆記。 至少有四個聯邦上訴法院允許陪審團詢問證人,只要陪審員不在審判中脫口詢問,而律師在陪審員詢問證人之前有機會反對特定問題。 在某些州,少數初審法官准許陪審員在審判中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